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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华学工[2022]31号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指南(试行)
各系:
疫情期间,为有效预防、科学干预、及时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及由此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现发布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指南(试行)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二章 工作对象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四章 相关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五章 心理健康培训与宣传
第六章 心理普查与信息反馈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八章 心理危机评估
第九章 心理危机Ⅲ级干预实施预案
第十章 心理危机Ⅱ级干预实施预案
第十一章 心理危机Ⅰ级干预实施预案
第十二章 信息监控与保密
第十三章 危机后干预及相关处置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和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升我校大学生心理素质,促进我校大学生全面健康地发展成为现代社会需要的应用型高技术人才,有效预防、科学干预、及时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及由此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我校育人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文件所称心理危机,是指学生遭遇有重大心理影响的事件或境遇,用常规方法无法有效应对,进而引起急性的认知、情感、躯体和行为等方面的失衡或危险状态。
第三条 本文件所称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当事人尽快恢复心理功能、安全度过危机的专业助人过程。包含协助危机当事人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预防心理危机复发及心理危机状态蔓延的危机后干预等方面。
第二章 工作对象
第四条 凡在校学生表现出以下倾向或行为,均为本工作流程所规定之工作对象。
第五条 自伤自杀倾向。在校就读,有自杀或伤害他人的言论、企图,可能对自身、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在新生入学心理测试中筛查出并经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疾病、伤害自己或他人倾向的学生。
第六条 剧烈情绪波动和言行异常。因学业、毕业、就业等相关压力引发剧烈情绪波动和言行异常的学生。因家庭纠纷、个人感情危机或人际关系冲突等出现剧烈情绪波动和言行异常的学生。因经济困扰引发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因违法违纪引发的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因其他应激因素引发的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第七条 精神类障碍。被医疗机构诊断为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正在服药或未服药的学生。
第八条 躯体疾病引发异常。出现严重饮食、睡眠障碍的学生。罹患严重躯体疾病且出现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第九条 严重创伤经历。因灾难事件或他人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出现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第十条 因其他应激因素引发的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第十一条 对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应予以重点关注。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应遵循“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快速反应”、“整合资源”原则。
第十三条 以人为本原则。危机干预工作,应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促进学生发展。
第十四条 关爱生命原则。危机干预工作应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后果。
第十五条 快速反应原则。学校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在面对危机事件或征兆时,均应立即做出积极响应,协同合作,尽可能减少伤害或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 整合资源原则。危机干预工作应在学校有关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整合校内外各方力量,尤其是学生的家庭资源,形成合力。
第四章 相关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部分:心理中心(简称)是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主要实施部门,在学校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组织和协调各系及相关部门实施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八条 系级心理健康服务站部分:各系书记组织系心理健康服务站负责人、班级辅导员(教师)等相关人员,具体负责落实本系危机干预工作,对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进行预防、处理、监控和信息上报。各系其他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协助、配合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相关部分:院办负责有关信息汇总监控、报告上级与对外发布;保卫处负责配合学生工作处、相关系部做好心理问题学生监护、转介过程中的安全,以及对事发现场的勘察和保护、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不良刺激,协调配合有关方面对事件调查处理等;教务处负责学生学业问题相关危机信息的及时统计、通报、预警,处理涉及心理危机学生的学习和考试等相关事项;后勤处负责对具有潜在危险地点或地域的预防性管理和安全防范条件建设,落实危机学生的相关生活保障。
第二十条 学生班级:由班级心理委员、班干部(班长)、宿舍心理信息员等组成学生骨干队伍,在学生辅导员的指导下协助参与危机干预,实施朋辈互助。
第二十一条 全校所有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关注并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参与或配合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我院医校合作校开启绿色通道,必要时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判断评估、提出干预建议,或直接参与危机干预工作。
第五章 心理健康培训与宣传
第二十三条 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的培训。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定期组织专兼职心理咨询师、辅导员参加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知识的学习与培训,或进行案例讨论与督导活动,并将参与培训情况报人事处作为工作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相关人员的培训。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或专业人员,对所有辅导员、班级班长和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等与学生密切接触或危机事件处理中可能相关的人员,进行心理知识、危机干预知识的培训,使其提高在心理危机的识别和处理中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心理健康宣传与心理支持系统构建。学校和各系(部)须通过各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及心理讲座、学生心理社团、团体心理辅导、心理情景剧、朋辈心理互助等形式,在学生中长效、常态地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并知晓心理危机及其表现形式,掌握帮助和关怀出现心理危机的同学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学会自助与助人。
第二十六条 常规心理援助系统。学校利用各种渠道载体向全校师生公布校保卫处值班电话、校医务室值班电话、校心理咨询中心的联系方式及心理危机援助的社会资源。
第六章 心理普查与信息反馈
第二十七条 早期预警,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每年秋季学期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对筛查出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登记,并及时进行必要的会商,将心理健康普查情况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学校领导小组。同时通报各系,以便多方共同关注或予以帮助。对于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的相关材料和结果,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心理健康情况反馈机制。班级辅导员须密切关注所带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了解每位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定期上报学生工作处和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必要时须与心理中心专业人员共同跟进。发现或被告知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学生辅导员须及时向所在各系报告,并知会心理咨询中心,或请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处理。对于事态复杂、严重或难以独立处置的情况,须立即报告学生工作处、心理咨询中心,并酌情与学生家属沟通。
第二十九条 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或被告知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应及时联系学生所在各系书记或辅导员;对于事态复杂、严重或难以独立处置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学生工作处,由学工处协调相关单位协同处理,并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在接到各系或心理咨询中心的报告后,须对危机进行判别和评估,并据此决定是否上报学工处或学校领导小组。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相关人员对相关记录材料须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对危机干预的工作对象,校心理咨询中心、各系心理健康服务站和辅导员建立心理危机预警数据库,共享相关信息,实行常态关注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学工处汇报。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不愿意接受个别心理咨询的危机学生,由辅导员进行动态管理,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向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或各系部心理辅导员报告,心理咨询中心须及时补充相关信息,更新数据库。
第八章 心理危机评估
第三十四条 学生辅导员应参照危机干预工作对象的表现指标,及时与班级中出现类似表现的学生进行深入会谈。
第三十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各系辅导员对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中发现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或相关人员上报的可能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须尽快约见做进一步的个别访谈,并详细记录谈话内容及个人的初步评估意见。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与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须保持畅通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尽可能全面了解学生的情况,以对学生状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估。必要时,应邀请专家组成员对学生心理案例进行会诊,或建议转介至专业的精神卫生中心或综合医院的心理科。
第九章 心理危机Ⅲ级干预实施预案
第三十六条 预案启动。经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评估,对符合危机干预工作对象的特征,但仍有正常学习、生活的意愿和能力者,即启动本级预案。
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职责。
1、校级: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接到报告后及时安排专业人员以适当的身份与学生谈话,初步判断和评估其心理状况及其严重程度,同时评估有无必要邀请精神卫生专家共同介入。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也应对系的帮助计划进行技术指导,提出专业意见。
2、系级:预案实施期间,当事学生所在系心理健康服务站指定该生辅导员作为联系人,报学工处备案。该联系人负责协调和落实危机干预预案。
3、班级:班级辅导员根据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评估意见组织成立学生监护小组,并与监护小组一起对当事学生进行全面安全监护,关注其情绪与行为状况的变化。一般情况下,至少每周向所在系心理辅导站负责人报告一次,并可要求本系相关部门、人员给予协助;发现突发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系领导,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并经系领导决策后联系学生家长;辅导员须教导参与监护的学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扩散。
第三十八条 预案启动后,班级辅导员在一周内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若家长(直系亲属)提出来校陪护、离校治疗、药物治疗、拒绝药物治疗、休学或其他要求的上报。辅导员与家长(直系亲属)沟通后,请家长填写《(心理危机事件)家长告知书》、《学生安全协议》、《安全责任承诺书》,材料汇总后上报学工处报备存档。
第三十九条 学工处根据系心理健康服务站及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报告,对预案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或协调;必要时召集学校及系领导、辅导员、心理中心专业人员、保卫处、校医务室和家长等磋商后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直接指挥当事系的危机干预工作。
第四十条 预案转归。经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评估后认为可解除本级预案的,由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将书面意见向学生工作处报告,学工处同意并书面通知当事学生所在系,本级预案正式解除。
第四十一条 经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评估后认为需提高预案级别的,由心理中心将初步干预以书面形式向学工处汇报,学工处同意并书面通知当事学生所在系应提高预案等级,本级预案正式解除,同时启动更高级别的预案。必要时,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可直接通知当事学生所在系(部)启动更高级别的预案。
第四十二条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留存书面材料,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报告。
第十章 心理危机Ⅱ级干预实施预案
第四十三条 预案启动。学生经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与专家组成员初步评估,属于危机干预的适用范围,不能或基本不能正常学习、生活,或对学习、生活明显缺乏兴趣,即启动本级预案(或根据事态发展选择直接启动Ⅰ级预案)。
第四十四条 相关部门及职责
1、系级:当事学生所在系立即召开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会议,安排预案实施事宜,并在预案启动后24小时内将学生情况与人员职责书面报送学生工作处。系书记应亲自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对系内相关报告事宜落实决策,对突发或紧急情况落实处置。安排系级服务站负责人、班级辅导员和班干部对学生进行24小时全程监护(本监护应实施至与学生家属作安全责任移交,或启动本级以下预案之时,包括学生住院治疗期间)。一般情况下,当事学生所在系指定该生辅导员作为联系人,每24小时向学工处、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反馈1次学生信息;出现系级难以独立处置的突发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班级辅导员应要求相关学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扩散。同时,系级心理服务站负责人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校园网、社交网、公众网等)上的信息动态,谨防影响扩散,在必要时会同院办、学工处等部门妥善应对。
2、班级:班级辅导员针对当事学生开展个别工作,并指导班干部和其他相关学生如何帮助当事学生,如何进行危机预防。对于引发当事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系书记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消除、阻断或隔绝,必要时联系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帮助协调解决。
3、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根据当事学生所在系相关辅导员的报告,协助制定初步干预方案,并对心理干预各环节中的具体专业问题进行指导,必要时协调安排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或专家组成员参与危机干预,同时立即向学工处汇报,并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
4、医护室、保卫处:必要时派出医护、安保人员配合相关工作。
5、学工处:针对事态发展,由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决定是否立即上报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预案启动后,当事学生所在系根据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初步干预指导意见,立即向当事学生家属(直系亲属)说明情况,要求前来校(通知学生家属时要嘱咐家属暂不要单方面与学生联系)。家长(直系亲属)赶到后,辅导员向家属详细介绍学生在校表现,并请相关学生(同学、室友、朋友)介绍当事人近期的异常表现,提供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提供的初步干预书面报告,与家长(直系亲属)讨论初步干预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与会各方均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四十六条 若初步干预方案认为学生的情况需要转介到精神卫生机构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由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提供《(心理危机事件)家长告知书》相关评估资料,由班级辅导员和家属协商,签署《学生安全协议》、《安全责任承诺书》,由监护人陪同学生到专业精神卫生中心问诊,也可由学校邀请专业精神卫生中心医学专家来校出诊,医生来校后应先由教师、同学和家长介绍情况,再与学生面谈,评估学生的精神状况。而后,学工处要召开协调会讨论确定最终方案,参加人员包含家长、班级辅导员、系心理服务站负责人、系书记、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分管负责人、心理咨询中心对接咨询师、保卫处负责人、校医务室负责人、和精神卫生专家。方案形成后,要形成书面意见,与会各方均须在意见上签名。书面意见可包括学校前期的工作、对问题的评估意见、下一步行动的方向、家长应尽的义务、系(部)应尽的义务等。
第四十七条 若家长拒绝学校申请精神卫生医生协助的建议,拒绝转诊精神卫生机构,则直接在会上与家属讨论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形成书面意见,与会各方签字。
第四十八条 若家属同意带当事学生回家休养或治疗,班级辅导员可协助家长尽快办理休学手续或由家属撰写委托书委托班级辅导员全权办理学生休学的相关手续,以便于家长尽早带学生回家休养或治疗。在家长和学生动身回家之前,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应与家长详细讨论学生回家后的康复方案。
第四十九条 若家、校双方讨论确定学生最终继续留校学习,则班级辅导员须将潜在风险以及家长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必须承担的义务一一告知,并在书面意见上做清晰表述。
第五十条 预案转归。
1、经系心理服务站申请,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评估后,认为可解除本级预案或降低预案级别的,本级预案正式解除,或同时启动较低级别的预案。
2、本级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突发或紧急情况,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可直接通知当事学生所在系(部)启动I级干预预案。特定情况(如当事学生退学等)下,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可直接解除本级预案。
3、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留存书面材料,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报告。
第十一章 心理危机Ⅰ级干预实施预案
第五十一条 预案启动。在任何情况下,一旦出现即将进行、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毕的自杀自伤、伤害他人或其他危害社会秩序及校园安全的事件,相关部门或个人在确认无误情况下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由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立即启动本级预案。
第五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职责。
1、系级:事件发生于校园内的,系书记立即通知学校保卫部门前往现场,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系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处置,与学工处、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保持即时联系。如已有人身伤害发生,立即由当事学生所在系及保卫部门共同派人陪护,送至最近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救治。保卫处协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理,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积极配合。事件发生于校园外的,当事学生所在系应配合好相关机构对事件的调查、处置。
2、对于引发危机事件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系相关负责人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消除、阻断或隔绝。
3、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与系级心理服务站共同开展紧急心理疏导。必要时协调安排学校心理咨询专业人员或专家组成员参与危机干预。应同时安排专业人员对其他相关学生做好预防性危机干预,注意根据学生受影响的程度不同进行适宜的、针对性的干预和疏导。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与当事学生所在系保持即时联系,对预案实施进行监控。
4、危机事件产生后,学工处立即上报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如有必要,由学校领导小组或其负责人直接指挥危机干预工作。
第五十三条 预案启动后,当事学生所在系根据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初步干预意见,立即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并与之协商处置事宜(如果是电话协商的,应保留电话记录)。对于自杀未遂或有人身伤害行为的学生,应按照程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干预方案,包括建议其家属(直系亲属)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
第五十四条 预案转归
1、经工作协调小组对危机状态评估,认为学生已经相对稳定、安全,可解除本级预案或降低预案级别的,本级预案正式解除,但须同时启动较低级别的预案。
2、特定情况(如当事学生亡故、退学等)下,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可直接解除本级预案。
3、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留存书面材料,立即向学工处以及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章 信息监控与保密
第五十五条 危机干预预案启动期间,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配合学工处对校园内外信息传播进行监控:对内联合系心理服务站向其他学生做好信息传达工作,避免谣言传播和其他不利后果产生;对外会同学校校办,准备好可能向上级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如公安、媒体)进行汇报、说明的有关材料。
第五十六条 必要时,学校领导小组直接对信息监控工作进行领导,正确引导媒体对学校严重突发事件的报道,避免其因不恰当或过度的渲染而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七条 参与危机干预的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严禁私自在网上或向大众传媒发表言论。
第十三章 危机后干预及相关处置
第五十八条 对当事学生的干预和处置
1、学籍管理。对于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要向学校及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提供由二级以上医院精神科或心理咨询科医师提供的康复证明,并由学校指定的合作医院鉴定确已康复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与此同时,应以书面方式确定家长的监护职责。
2、系统干预。前述当事学生复学后,由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咨询师对其进行定期心理辅导,学生所在系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引导其他同学与其正常交往,了解其学习、生活和心理情况,定期由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进行心理访谈。对于自杀未遂的复学学生尤需密切关注。学生班级辅导员应定期与当事学生家长联系,反馈学生在校表现,敦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第五十九条 对其他学生的干预和处置。在重大危机事件期间,心理咨询中心、各系通过团体辅导、个别交流、公开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和方式对相关学生或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以缓解心理压力,减轻危机造成的恐慌情绪,防止危机蔓延。
第六十条 备案和归档。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做好资料收集与证据保存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人员联系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面记录、往来书信、照片图片、电子资料及其他材料等。
第六十一条 重大危机事件结束后,学生所在系(部)会同心理咨询中心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学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等的复印件)及时予以分析,出具详细报告,以备今后参考,同时提供给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备案。
第六十二条 在预案实施过程中若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心理危机Ⅰ级干预实施预案流程图
附件2:心理危机Ⅱ级干预实施预案流程图
附件3:心理危机Ⅲ级干预实施预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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