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                        
  • 首页
  • 学院概况
    • 百年英华
    • 组织机构
    • 现任领导
    • 校园风光
    • 科学家精...
  • 党建引领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党校工作
    • 学习园地
    • 规章制度
    • 主题教育
  • 党政机构
    • 党委工作部
    • 学院办公室
    • 人事处
    • 教务处
    • 学生工作部(团委)
    • 招生办
    • 财务处
    • 后勤管理处
    • 安全工作处
    • 图书馆
    • 工会
  • 系(院、部)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医疗护理系
    • 信息技术系
    • 经济管理系
    • 艺术与建筑系
    • 教育与外语系
    • 公共基础部
  • 人才培养
    • 教务公告
    • 教务动态
    • 实训建设
    • 学历提升
    • 科研管理
    • 规章制度
    • 考务管理
    • 教学成果
    • 教学资源
    • 资料下载
    • 质量报告
    • 院士工作站
  • 招生信息
    • 通知公告
    • 高招快讯
    • 招生咨询
    • 政策咨询
    • 招生章程
    • 招生简章
    • 历年分数线
    • 招生计划
    • 专业介绍
    • 录取查询
  • 就业创业
    • 学工动态
    • 团学活动
    • 事务公告
    • 资助中心
    • 评先评优
    • 规章制度
    • 学子风采
    • 心理健康
    • 创新创业平台
    • 就业指导中心
  • 校内办公
  • 联系方式
您的位置: 首页 > 党政机构 > 安全工作处 > 法律法规

安全工作处

  • 安全教育
  • 法律法规
  • 信息动态
  • 部门简介
学院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3-03-07 00:00  编辑: 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教职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学院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各使用单位负责。学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

第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院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其中购买单价≥10 万元的特种设备之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由学院谈判、签定合同,入学院固定资产帐。

第五条 学院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六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学院报告。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 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九条 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 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学院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学院书面报告,并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当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凡学院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当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学院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OC 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第二十七条 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

第二十八条 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学院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上一篇: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修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福州英华职业学院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 Copyright 2001-2020 fz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荆港路128号 邮编:350101 电话:0591-62098082 邮箱:478769935@qq.com

闽公网安备35012102550447   闽ICP备2024039322号  网站支持IPv6访问

法律法规

学院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3-03-07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教职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学院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各使用单位负责。学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

第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院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其中购买单价≥10 万元的特种设备之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由学院谈判、签定合同,入学院固定资产帐。

第五条 学院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六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学院报告。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 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九条 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 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学院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学院书面报告,并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当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凡学院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当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学院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OC 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第二十七条 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

第二十八条 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学院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荆港路128号
邮编:350101 电话:0591-62098082
版权所有 2022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闽ICP备2200298号-1
返回首页

  •    首页
  •    百年英华
  •    党建思政
  •    党政机构
  •    教学科研
  •    教学单位
  •    学生工作
  •    招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