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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各系(部):
根据我院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弘扬“四爱”精神,切实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经研究,决定于2016年5月25日起教职工上班时间需佩带使用校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校徽是学院教职工的身份证明,代表着一种责任和义务,应积极佩带、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2、 校徽是出入校园的凭证,教职工要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3、 各单位要加强佩带校徽的宣传教育,学院将对教职工的校徽佩带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4、 申请补办校徽,应填写申请书,经所在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办公室办理。
特此通知。
党政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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