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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表时间:2022-04-02 01:08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在学院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福州英华职业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统筹学术审议、评定、咨询、鉴定和决策的最高学术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尊重学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平等,倡导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促进人才培养,提高学院教育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成员主要由院内思想政治合格、学术上有造诣、办事公正、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经院务会批准,由院长聘任,人数为13至21人。

(二)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领域代表,担任学术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负责学术委员会组织工作。

(四)学术委员会设兼职秘书长一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五)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章程组织推荐,组织在全校范围内各系部推荐,办公室汇总名单,报院务会研究批准。

(二)需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时,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院务会批准。

(三)若发现学术委员会委员有违背政治原则和法律法规及学术不端行为者,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建议学院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学院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学院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议题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临时列席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问题及相关事务。

第八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专项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进行学术审议、学术评定、学术交流、重点建设项目评审和推荐、科研规划、科研社会服务与咨询、科研成果鉴定等有关重大事项。

(一)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发展、课程建设、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评议和鉴定学院的科学研究、教学研究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项目。

(三)协助和指导开展院内外的各种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协调、咨询、研究及引领学院的学术工作。

(四)对学院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成果评选等重大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审核。

(五)对校级课题、教学科研成果进行评审鉴定,对市级以上课题、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进行初审和推荐;

(六)开展科研社会服务与咨询,促进学院各专业产学合作的进程,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更好地发挥为区域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办学功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开全体会议、专项会议和主任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宜。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召开,筹备和讨论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工作计划和其他专题工作。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及工作总结等。会议通知和需要审阅的材料一般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对所审议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举手表决或投票,得票须有应到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为有效。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学术委员会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参会人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在理由属实且充分的前提下,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可择机召集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各类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需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议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务会批准。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根据本章程制定详细可行的议事规则,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院务会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授权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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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2-04-02 0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在学院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福州英华职业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统筹学术审议、评定、咨询、鉴定和决策的最高学术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尊重学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平等,倡导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促进人才培养,提高学院教育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成员主要由院内思想政治合格、学术上有造诣、办事公正、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经院务会批准,由院长聘任,人数为13至21人。

(二)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领域代表,担任学术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负责学术委员会组织工作。

(四)学术委员会设兼职秘书长一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五)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章程组织推荐,组织在全校范围内各系部推荐,办公室汇总名单,报院务会研究批准。

(二)需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时,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院务会批准。

(三)若发现学术委员会委员有违背政治原则和法律法规及学术不端行为者,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建议学院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学院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学院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议题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临时列席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问题及相关事务。

第八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专项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进行学术审议、学术评定、学术交流、重点建设项目评审和推荐、科研规划、科研社会服务与咨询、科研成果鉴定等有关重大事项。

(一)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发展、课程建设、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评议和鉴定学院的科学研究、教学研究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项目。

(三)协助和指导开展院内外的各种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协调、咨询、研究及引领学院的学术工作。

(四)对学院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成果评选等重大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审核。

(五)对校级课题、教学科研成果进行评审鉴定,对市级以上课题、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进行初审和推荐;

(六)开展科研社会服务与咨询,促进学院各专业产学合作的进程,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更好地发挥为区域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办学功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开全体会议、专项会议和主任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宜。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召开,筹备和讨论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工作计划和其他专题工作。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及工作总结等。会议通知和需要审阅的材料一般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对所审议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举手表决或投票,得票须有应到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为有效。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学术委员会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参会人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在理由属实且充分的前提下,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可择机召集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各类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需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议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务会批准。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根据本章程制定详细可行的议事规则,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院务会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授权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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