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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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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3-08-30 15:13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对校园区域内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运动场、广场、地下车库、教学楼、宿舍楼和食堂区域等场所)、出入口、车辆停放场所和校园内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场所的管理;对所有在校园区域内进行的交通有关行为的管理;对进出校门及在校内通行的车辆和行人的管理。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教育和罚分相结合的原则。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校园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成立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副院长

副组长:安全工作处负责人

成员:各职能处(室)和系(部)负责人担任。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由分管安全副院长领导、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保卫处)日常负责对校园交通具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学校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

(二)部署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宣传教育等事项。

(三)组织协调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保障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条   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健

全完善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二)负责校园交通的组织规划,按规定和实际情况绘制交通标线、停车位,设置和管理交通标识牌等交通设施,建设和维护校园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校园交通秩序的日常管理,做好交通安全教育宣

传,统筹人员、车辆进出校园事宜,纠正各类违反校园交通安全 规定行为,配合和协助公安部门对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承担学校大型活动的交通管理等。

(四)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履行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

责。

 

第三章 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七条  校园道路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分道通行;没有划分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八条  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

线、减速板、隔离栏、凸面镜、警示桶、升降横杆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要求通行。车辆或行人毁损交通设施,有关责任人应恢复原貌或照价赔偿。

第九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可根据规划或实际工作需要,划定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限行区及停车位等。

第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校内道路,不得擅自遮挡、封闭、占用、移动交通设施,不得在校内道路堆放物品、摆摊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因特殊情况(大型活动、道路养护、道路施工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遮挡、封闭、占用、移动交通设施,以及堆放物品、摆摊等应报知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恢复路面秩序。

第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的树木、电(灯)杆、电线、标志牌

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学校后勤处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车或驾驶无牌车辆(包

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练习开车和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在学校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等非车辆代步工具或开展其它妨碍道路畅通的体育运动。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障消防车道通畅,严禁占用、堵塞消防车道。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通行措施时,应提前向校内各单位及师生公告。

 

第四章 校园出入口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出入口由学校设置,禁止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在校园围墙上设置出入口。

第十五条  校园出入口由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或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设置门卫,负责出入口安全管理,禁止校门口上、下车保持交通畅通。

第十六条  行人、车辆进出校园须出示有效证件、凭电子通行证(含人脸识别)、纸质或电子报备审批记录等,通过门卫确认,闸机门禁人脸识别、电子二维码识别、车牌识别等方式进出校园。

第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出入校园的人员类别(师生员工、校

内商户员工、校内家属区住户、访客等),分类设置人员出入校园权限。

第十八条  凡经校园出入口通行的行人、车辆、应当听从门

卫指挥、管理、查验,禁止非法闯入、阻塞出入口或扰乱交通秩序,不得破坏闸机门禁等设施设备。车辆出入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为 5 公里。

第十九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经门卫询问后,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五章 行人和乘车人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内倡导多步行,少驾(骑)车。行人应当在校园人行道内行走,校园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二十一条  行人在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在

规定或划定区域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二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校园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员在校园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二十四条  乘车人(含驾驶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有毒害等危险物品进校,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驾驶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乘车人(含驾驶人)不得将身体伸出车外、向

车外吐痰、扔杂物等;不准有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履带式车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实行校内通行授权管理,未办理校内通行授权的校内机动车视为校外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限制外来无关车辆穿行校园,校外机动

车经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校园内要按标牌、标线行驶,遇有交通拥堵或进出校门车辆较多时,要按顺序等候, 不得抢占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通行。

第三十条  禁止未悬挂车辆号牌、无行驶证、无驾驶证的“三无”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大功率、高噪音、改装摩托车进入校园,驾驶摩托车应佩戴安全头盔,校园摩托车校园通行证管理参照校园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严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易腐、

剧毒、辐射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如车主隐瞒或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后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的重大活动或进行基建建设等,涉及大量外来车辆或大型车辆进入校园的,应当事先与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

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汽车播放音响(乐) 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通过人行横道、路口、弯道、减速带和车辆、人员密集的路段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经过泥泞、积水路段时,要放慢车速,避免泥水飞溅。

 

第七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

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十六条  校园的非机动车应合法合规,电动自行车须符

合属地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标准,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号牌及行驶证,不得改装、拼装(如加装电瓶、加大电机功率、加装音响、安装遮阳伞等),并办理和悬挂学校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后方可在校园进出、行驶、停放。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编号、制作、审核证明材料、发放。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采用人、证、车合一管理,骑行人、通行证和电动自行车应一一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

第三十八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三十九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禁止进入机动车道抢行,禁止在地下通道、陡坡路段骑行,

禁止酒后骑车,禁止骑行时使用手机、佩戴耳机、单手或双手脱离车把,禁止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等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条  校园内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 12 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 16 周岁且应佩戴安全头盔。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 1 名 12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乘坐电动自行车应佩戴安全头盔)。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四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非机动车载物总重

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1.5 米,总长度不得超出车身。

第四十二条  校内电动充电在指定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进行充电。禁止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电梯内等建筑物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以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或使用“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充电;避免电动自行车在下雨天充电和过度充电。

 

第八章 车辆停放

 

第四十三条  校园内停车区(位)由学校统一设立,未经学

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专用停车区(位)。学校应在校园停车场、地下车库、路面停车点、临时停车点等校园停车区域设置标志、划定停车位,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指挥有序停放。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没有划定停车位的校园道路和区域停放车辆,包括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等。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停放时,驾驶人应当锁好车门车窗,避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非机动车在校内停放时,应当将车辆上锁,并妥善保管好车上物品。

第四十六条  严禁车辆长时间停放,长期搁置不用车辆、破损车辆在校园内停放。因特殊原因需要停放过夜的,应停入停车场并在车上醒目位置放置有效联系方式。

 

第九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四十八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及时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未造成人身伤亡以及公共设施物损,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造成人身伤亡或公共设施物损的,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积极抢救伤员,及时加拨 120,同时上报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及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工作人员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预防次生事故的发生;协助公安等部门进行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五十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得拖延不报、伪造现场、逃逸或不及时救治受伤人员。

 

第十章 交通违规处理

 

第五十条  校园交通违规行为是指在校园内超速、违停、恶意鸣笛、非法营运、争道抢行、强行闯杆、恶意堵门、逆向行驶、拒不配合交通管理等违反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校园交通违规行为,原则上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包括移车、锁车、牵引车辆、限时限制车辆行驶、取消进校通行授权等)。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应建立废弃车辆整治机制,除定期提醒长期搁置不用车辆车主及时将车移出校园外,对于无人理会、车身残破、车胎无气、落满灰尘等废弃车辆,学校履行车主认领、废弃车清点、废弃车清理公示等程序后且无异议后,方可将废弃车辆清理出校园。

第五十三条  车辆或行人毁损交通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有

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

第五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道路、进行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占用、施工。

第五十五条  通行车辆证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每学年,满分为4分,入校车辆在校园内违章一次记1分,计满4分后取消本学年车辆进校通行授权。在校发现准入通行车辆车发现交通安全违规情况,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对违规人下发《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违规情况整改通知书》,违规人按流程签批后交由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对该违章车辆给于计分。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2023年6月27日


附件1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校园交通安全违规情况整改通知书

 

 

 

牌号:                       。存在违规情况,根据《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做出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违规人:

 

 

                              年   月   日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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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8-30 15: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对校园区域内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运动场、广场、地下车库、教学楼、宿舍楼和食堂区域等场所)、出入口、车辆停放场所和校园内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场所的管理;对所有在校园区域内进行的交通有关行为的管理;对进出校门及在校内通行的车辆和行人的管理。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教育和罚分相结合的原则。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校园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成立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副院长

副组长:安全工作处负责人

成员:各职能处(室)和系(部)负责人担任。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由分管安全副院长领导、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保卫处)日常负责对校园交通具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学校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

(二)部署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宣传教育等事项。

(三)组织协调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保障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条   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健

全完善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二)负责校园交通的组织规划,按规定和实际情况绘制交通标线、停车位,设置和管理交通标识牌等交通设施,建设和维护校园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校园交通秩序的日常管理,做好交通安全教育宣

传,统筹人员、车辆进出校园事宜,纠正各类违反校园交通安全 规定行为,配合和协助公安部门对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承担学校大型活动的交通管理等。

(四)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履行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

责。

 

第三章 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七条  校园道路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分道通行;没有划分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八条  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

线、减速板、隔离栏、凸面镜、警示桶、升降横杆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要求通行。车辆或行人毁损交通设施,有关责任人应恢复原貌或照价赔偿。

第九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可根据规划或实际工作需要,划定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限行区及停车位等。

第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校内道路,不得擅自遮挡、封闭、占用、移动交通设施,不得在校内道路堆放物品、摆摊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因特殊情况(大型活动、道路养护、道路施工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遮挡、封闭、占用、移动交通设施,以及堆放物品、摆摊等应报知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恢复路面秩序。

第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的树木、电(灯)杆、电线、标志牌

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学校后勤处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车或驾驶无牌车辆(包

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练习开车和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在学校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等非车辆代步工具或开展其它妨碍道路畅通的体育运动。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障消防车道通畅,严禁占用、堵塞消防车道。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通行措施时,应提前向校内各单位及师生公告。

 

第四章 校园出入口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出入口由学校设置,禁止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在校园围墙上设置出入口。

第十五条  校园出入口由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或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设置门卫,负责出入口安全管理,禁止校门口上、下车保持交通畅通。

第十六条  行人、车辆进出校园须出示有效证件、凭电子通行证(含人脸识别)、纸质或电子报备审批记录等,通过门卫确认,闸机门禁人脸识别、电子二维码识别、车牌识别等方式进出校园。

第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出入校园的人员类别(师生员工、校

内商户员工、校内家属区住户、访客等),分类设置人员出入校园权限。

第十八条  凡经校园出入口通行的行人、车辆、应当听从门

卫指挥、管理、查验,禁止非法闯入、阻塞出入口或扰乱交通秩序,不得破坏闸机门禁等设施设备。车辆出入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为 5 公里。

第十九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经门卫询问后,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五章 行人和乘车人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内倡导多步行,少驾(骑)车。行人应当在校园人行道内行走,校园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二十一条  行人在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在

规定或划定区域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二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校园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员在校园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二十四条  乘车人(含驾驶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有毒害等危险物品进校,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驾驶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乘车人(含驾驶人)不得将身体伸出车外、向

车外吐痰、扔杂物等;不准有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履带式车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实行校内通行授权管理,未办理校内通行授权的校内机动车视为校外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限制外来无关车辆穿行校园,校外机动

车经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校园内要按标牌、标线行驶,遇有交通拥堵或进出校门车辆较多时,要按顺序等候, 不得抢占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通行。

第三十条  禁止未悬挂车辆号牌、无行驶证、无驾驶证的“三无”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大功率、高噪音、改装摩托车进入校园,驾驶摩托车应佩戴安全头盔,校园摩托车校园通行证管理参照校园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严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易腐、

剧毒、辐射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如车主隐瞒或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后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的重大活动或进行基建建设等,涉及大量外来车辆或大型车辆进入校园的,应当事先与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

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汽车播放音响(乐) 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通过人行横道、路口、弯道、减速带和车辆、人员密集的路段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经过泥泞、积水路段时,要放慢车速,避免泥水飞溅。

 

第七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

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十六条  校园的非机动车应合法合规,电动自行车须符

合属地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标准,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号牌及行驶证,不得改装、拼装(如加装电瓶、加大电机功率、加装音响、安装遮阳伞等),并办理和悬挂学校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后方可在校园进出、行驶、停放。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编号、制作、审核证明材料、发放。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采用人、证、车合一管理,骑行人、通行证和电动自行车应一一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

第三十八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三十九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禁止进入机动车道抢行,禁止在地下通道、陡坡路段骑行,

禁止酒后骑车,禁止骑行时使用手机、佩戴耳机、单手或双手脱离车把,禁止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等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条  校园内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 12 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 16 周岁且应佩戴安全头盔。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 1 名 12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乘坐电动自行车应佩戴安全头盔)。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四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非机动车载物总重

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1.5 米,总长度不得超出车身。

第四十二条  校内电动充电在指定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进行充电。禁止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电梯内等建筑物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以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或使用“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充电;避免电动自行车在下雨天充电和过度充电。

 

第八章 车辆停放

 

第四十三条  校园内停车区(位)由学校统一设立,未经学

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专用停车区(位)。学校应在校园停车场、地下车库、路面停车点、临时停车点等校园停车区域设置标志、划定停车位,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指挥有序停放。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没有划定停车位的校园道路和区域停放车辆,包括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等。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停放时,驾驶人应当锁好车门车窗,避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非机动车在校内停放时,应当将车辆上锁,并妥善保管好车上物品。

第四十六条  严禁车辆长时间停放,长期搁置不用车辆、破损车辆在校园内停放。因特殊原因需要停放过夜的,应停入停车场并在车上醒目位置放置有效联系方式。

 

第九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四十八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及时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未造成人身伤亡以及公共设施物损,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造成人身伤亡或公共设施物损的,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积极抢救伤员,及时加拨 120,同时上报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及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工作人员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预防次生事故的发生;协助公安等部门进行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五十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得拖延不报、伪造现场、逃逸或不及时救治受伤人员。

 

第十章 交通违规处理

 

第五十条  校园交通违规行为是指在校园内超速、违停、恶意鸣笛、非法营运、争道抢行、强行闯杆、恶意堵门、逆向行驶、拒不配合交通管理等违反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校园交通违规行为,原则上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包括移车、锁车、牵引车辆、限时限制车辆行驶、取消进校通行授权等)。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应建立废弃车辆整治机制,除定期提醒长期搁置不用车辆车主及时将车移出校园外,对于无人理会、车身残破、车胎无气、落满灰尘等废弃车辆,学校履行车主认领、废弃车清点、废弃车清理公示等程序后且无异议后,方可将废弃车辆清理出校园。

第五十三条  车辆或行人毁损交通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有

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

第五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道路、进行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占用、施工。

第五十五条  通行车辆证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每学年,满分为4分,入校车辆在校园内违章一次记1分,计满4分后取消本学年车辆进校通行授权。在校发现准入通行车辆车发现交通安全违规情况,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对违规人下发《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违规情况整改通知书》,违规人按流程签批后交由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工作处)对该违章车辆给于计分。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2023年6月27日


附件1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校园交通安全违规情况整改通知书

 

 

 

牌号:                       。存在违规情况,根据《福州英华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做出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违规人:

 

 

                              年   月   日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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