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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那什么时候能取得这两种合法的扣除凭证呢?就是在拨缴的时候。
这具体根据工会经费的不同拨缴方式取得不同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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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具体缴纳方式有哪些呢?
先缴后返
总的来说就是先全额缴纳,然后再返还。具体来说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全额向工会组织拨缴,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
上级工会组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建会筹备金全额向上级工会组织拨缴,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
在规定时间内成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在规定时间内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以前缴纳的工会建会筹备金不再返还。
如果你向税务局申报的是按照工资总额2%计算的工会经费,那就是这种方式。
分级拨缴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留成部分「一般为60%」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未设立基层工会的,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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